The smart Trick of 新樓 That No One is Discussi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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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方律師然後就將買家已簽署的正式買賣合約(一式兩份)及大訂送交賣方律師。
在這個階段選擇撻訂,發展商可沒收訂金,但不能採取進一步行動。 【本報訊】近日捲入「售樓風波」的行政會議成員林奮強,被揭發與經紀簽訂罕有的「必買必賣」條款,似有意於短時間內促銷物業。 即使簽署正式買賣合約,只反映買家擁有購入物業的權利。 簽署轉名契,新買家正式成為物業持有人,可說是買賣過程的尾聲。
不想因「彈票」而錯失良機,交票時記得要好好注意細節:用常用的支票戶口交訂金、確保簽名正確、戶口存款充足,或用本票代替支票等。若真的不幸被彈票,買家應盡快與賣方協商,好好解釋然後盡快補付訂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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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樓時,雙方先後會簽賬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買賣合約,買方撻訂即代表他無法履行合約,自然要按照合約作出賠償。買方實際要支付的賠償金額,視乎樓價、訂金金額等因素而異,但被「殺訂」及賠代理佣金幾乎是必然後果。
有地產經紀亦指出,臨時買賣合約出現「必買必賣」,通常出現在升市形勢中,並由買家提出,以防其餘買家出更高價令業主「撻訂」,但若由賣家提出則較為奇怪,情況較為罕有。但對於付佣日期,該經紀指拖欠佣金屬常見現象。除非賣家拖欠佣金超過一個月,經紀才會將案件轉介財務部跟進。經紀採取法律行動前,亦會先作出通知及書面警告。
以樓質而論,叫做「太古城」,英資三十年前的基業,管理完善,房子的結構合理。英國人雖然是「殖民主義者」,但終究把人當人辦,不是當畜生和白癡對待,說好九百呎,實用面積就是九百呎,所以「太古」的產品,就是品牌。
我的見解是, 本質上, "必買必賣"的出現, 是保障買賣雙方, 及防止對方因不必要的技術性理由悔約, 做成其中買賣雙生的損失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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